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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规定性文件并实施意见,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提出对策措施。

   三、负责组织、指导对危害国内安全案件的侦察,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反动社团、黑社会组织的侦控和基础调查工作。负责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取缔、查禁工作。

   四、主管和指导侦查工作,组织对特别重大案件和跨县、区重大案件的侦破工作。

   五、负责区域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六、依法管理、指导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监督消防工作,领导全市消防部队建设。

   八、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九、指导、监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组织实施网络监控工作。

   十、负责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承办市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规定对象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负责全市技术防范工作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管理。

   十五、协同县委管理县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规划和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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